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2-09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2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在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公司一层多媒体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七人,实际出席董事七人,公司董事长韩剑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柒仟万元整(?70,000,000.00);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综合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公司上述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由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代表公司办理本次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此议案获准通过。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2022年公司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正式选举张小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目前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公司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人数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补选张小军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公司董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张小军先生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韩剑先生、郭向宇女士、陈文松先生、张政先生、张小军先生,主任委员韩剑先生;
审计委员会:张小军先生、周清杰先生、张政先生,主任委员张小军先生;
提名委员会:谢思敏先生、周清杰先生、韩剑先生,主任委员谢思敏先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周清杰先生、谢思敏先生、陈文松先生,主任委员周清杰先生。
以上4个专业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任职期限一致。
此议案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此议案获准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9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裕民大街甲6号公司一层多媒体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韩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佳敏律师、楼文婷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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