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2-077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涉及借款本息合计为909,509,421.70元(本息暂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行已将诉讼所涉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长沙银行”)收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湘01民初988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诉讼情况说明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吴祖祥
被告二:胡加兰
被告三:郴州市恒丰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颖杰
被告五:邝振东
被告六:资兴市鑫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七:代红云
被告八:李艳
被告九:王永枚
被告十:郴州源成矿业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蒋日成
被告十二:张云青
被告十三:郴州市源泰矿业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李丽芳
(二) 案件事实
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6月26日,本行与借款人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多份《人民币借款合同》,本行依约向其发放贷款,截至2021年1月17日,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行贷款本息合计为909,509,421.70元。
根据上述贷款,本行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长沙银行贷款各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9.0612亿元;本行分别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长沙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4000万元;本行分别与被告十三、被告十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十三、被告十四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长沙银行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2000万元;本行与被告一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两处不动产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作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9,911,300元。
目前,因借款人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无法保障本行贷款本息清偿,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约定,本行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收回信贷资金,本行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各自分别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本行本息合计14,629,421.32元,及后续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金、利息等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各自对湖南金旺铋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本行贷款本息合计894,880,000.38元(本金、利息等计算至2021年1月17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后续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一、被告二各自分别在9.061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至被告十二各自分别在4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三、被告十四各自分别在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行对被告一提供抵押的两处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该案件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行已将诉讼所涉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本行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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