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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西藏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3            证券简称:西藏城投           公告编号:2022-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以及我局2022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城投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6月9日,西藏城投在E 互动回复相关投资者问询时,未准确回应关于股东大会是否提出盐湖提锂项目产能规划的传闻,相关回复内容不准确,存在误导性,并造成西藏城投股价异常上涨。

  西藏城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刘颖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相关问询,为直接责任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对西藏城投及刘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刘颖应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法规的培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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