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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919,366,058.73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2,534,098.61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94.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0,292,556.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3,638,510.8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8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919,366,058.73元,拟置换金额人民币919,366,058.7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8052号。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36,654,045.18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2年12月28日止,其中人民币12,534,098.61元(不含增值税)由自有资金支付,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2,534,098.61元(不含增值税)。

  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8052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919,366,058.73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2,534,098.61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919,366,058.73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2,534,098.61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19,366,058.73元以及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12,534,098.61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8052号),认为:尚太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尚太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8052号);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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