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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6号)核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94.3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0,292,556.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3,638,510.8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98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主要操作流程

  为了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由项目归口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合同需要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手续,并建立对应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支付资金明细表。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将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能够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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