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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奇信          公告编号:2022-1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B座14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浪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名,合计持有股份72,8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97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67,48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913%。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名,代表股份5,41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58%。

  3、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5名,代表股份5,416,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7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2,88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4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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