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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 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赵方灏、许洋:

  经查,你公司存在业务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的违规行为。2021年共有9个产品项目的收入确认日期与终验报告日期不一致,其中将2021年3月已完成终验收的某项目收入计入2021年4月,涉及金额3,596.6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且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一季报中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董德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方灏、董事会秘书许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德熙、赵方灏、许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财务核算质量,充分吸取教训,切实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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