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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赣州常春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464,000股,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至4.69%,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主体为合计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发来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到5%以下的告知函》以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22年12月29日,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

  公司名称:赣州常春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03-033室

  注册资本:4,02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10-09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常春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赣州协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9.5025%,深圳常春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497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2045X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潘世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在本次股份转让变动前,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

  常春新优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86,000股,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未进行减持。本次股份权益变动后,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减少至6,46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9%,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的“持股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3、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宏微科技

  股票代码:688711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名称:赣州常春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03-033室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03-033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名称:潘世明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信息

  

  2.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潘世明为常春新优普通合伙人深圳常春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潘世明与常春新优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需要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也没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0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2年12月29日,常春新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58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42%。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表中的“持股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仍持有宏微科技6,464,0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4.69%。前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内,常春新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3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常春新优持有公司股份7,0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11%;

  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6日期间内,常春新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公司股份1,366,500股转让给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本次内部转入股份完成后,常春新优及其一致行动人潘世明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0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合计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其中常春新优持有公司股份5,68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2%,一致行动人潘世明持有公司股份1,36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9%。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赣州常春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常春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潘世明

  签署日期:2022年12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盖章):赣州常春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常春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潘世明

  签署时间: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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