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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12月份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2-1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炭材料”)、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碳材料”),以上公司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创新炭材料、盛源碳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万元、54,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7,961.14万元(不含本次)、0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2年12月末,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384,560.72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6.77%;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537,951.77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19%。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2年12月份,公司为子公司的授信业务提供了如下担保:

  单位:万元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00亿元,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创新炭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7,961.14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13,100.00万元,创新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为盛源碳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6,000.00万元。

  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金融机构多以合同的提交审批时间为签署时间,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山东创新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山东省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张东公路东侧

  3.法定代表人:肖利峰

  4.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预焙阳极炭块、碳纤维、碳复合材料及炭素制品;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创新炭材料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二)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甘肃索通盛源碳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

  3.法定代表人:朱世发

  4.经营范围: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金属基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新材料技术研发;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盛源碳材料成立于2022年3月30日,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北海支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保证金额:人民币54,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创新炭材料、盛源碳材料为公司的控股/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本次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创新炭材料的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进行的担保,有利于便利后续经营、提升决策效率、保证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384,560.72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6.77%,实际担保余额为537,951.77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1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84,560.72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6.77%,实际担保余额为537,951.77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9.19%;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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