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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2-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点30分,会期半天。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6,332,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08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6,282,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7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0,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8%。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6,329,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634%;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志军、冯艳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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