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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出新规震慑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连续两天发布两份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失信名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财政部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监督管理,震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持续提升执业质量,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名单办法规定了认定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列入情形、列入程序等内容。同时,规定了信用惩戒和修复,主要包括公示时间、公示渠道、管理措施、修复条件、修复程序、移出条件、移出时间等内容;还规定了救济和监督,主要包括异议申诉、救济方式、解除时限、权益保障、责任追究等内容。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或者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制定失信名单办法有助于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注册会计师声誉。”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李晓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失信名单办法严格设定失信范围,按照失信行为发生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情况,区分实施不同类型、力度的惩戒措施。同时,采取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既强化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也践行了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监管理念,以对严重失信主体的处罚来警示、教育。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要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李晓慧建议,用技术和制度保障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修复以及针对投诉人、举报人的处理进度在同一平台上动态及时更新。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对象、范围、内容不断拓展,有关执业质量的投诉举报数量随之增多,各级财政部门就投诉举报复杂事项能否受理、如何处理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亟待优化。

  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办法”),明确了受理投诉的6种情形、受理举报的16种情形。同时,强化投诉举报人权利保障,将投诉期限设定为三年,既保障公众投诉举报的权利,也防止恶意投诉举报、浪费监管资源,为更多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财政部表示,制定投诉举报办法有利于切实发挥监管部门职责作用,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与群众监督等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群策群力,从严监管,“零容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更好地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在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谢后勤看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需完善投诉举报办理机制,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建议进一步畅通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并加大对举报人的奖赏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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