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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晚收到代理律师转送的(2020)京0108民初7993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中旬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现场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国亚”)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请求海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财务顾问费1,4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案号为(2020)京0108民初7993号。本案的相关当事人、诉讼起因及请求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62)。

  二、本次重大诉讼判决情况

  中投国亚虽主张其履行了顾问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但其尚未述明提供服务的全部具体事实,现有确认函等各项证据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瑕疵,无法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就证明其已全面履行顾问协议义务而言,尚欠确实、充分,故海淀法院对中投国亚公司要求中科云网支付顾问费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中投国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明正中心)51,400元,由中科云网负担,已交纳。

  鉴定费(中衡所)50,600元,由中科云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5,850元,由中投国亚负担,已交纳。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投国亚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以前年度报告中,公司根据该案件实际情况并结合律师团队意见,未就该诉讼事宜计提预计负债;除相关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外,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皆由原告承担,本次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事项进而提高公司发展能力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目前案件已由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不排除原告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能性,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项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22)京0108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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