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经与相关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23年1月3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继续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交易所市场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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