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01
债券代码:149263 债券简称:20东林G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的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06,266.90万元(含公司作为原告的应收账款清收案件),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8%。公司对近期诉讼涉案金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公告,新增案件及具体进展情况详见附表《诉讼情况统计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共约97,593.52万元,主要为公司作为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公司作为原告的应收账款清收案件等。
2、据统计,近两年已经结案的公司作为被告的被诉案件中,案件审减率(即(原告起诉标的金额-生效判决确定金额)/原告起诉标的金额)在2020年和2021年分别为54.7%和54.0%。鉴于本次披露的相关诉讼尚未完结,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二日
附表:诉讼情况统计表
注: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3-002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3号)、《关于对何巧女、唐凯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因内部管理及往来账务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何巧女、唐凯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度占用金额为12,505万元。截至2022年4月,扣除公司应付何巧女、唐凯股利6,840.02万元后剩余占用金额4,813.61万元。
二是会计核算不规范。对于部分PPP项目,公司参与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委派董事,公司将对该类项目公司的出资作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依据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督促相关人员完成资金清偿。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何巧女、唐凯:
经查,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及往来账务处理不规范等原因,形成何巧女、唐凯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度占用金额为12,505万元;截至2022年4月,扣除应付何巧女、唐凯股利6,840.02万元后剩余金额4,813.6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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