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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月3日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5号公司301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9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交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志国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同意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奥翔药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奥翔药业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0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2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28日,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下外资股东LAV Bridge (Hong Kong) Co., Limited (以下简称“LAV Bridge”)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完成后,LAV Bridge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为使公司登记的组织类型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拟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同意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229          证券简称:奥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3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1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月19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5号公司301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月19日

  至2023年1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奥翔药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于2023年1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原件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3、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

  4、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但参会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等原件;如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请务必在其上注明“奥翔药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并留有有效联系方式。

  5、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二) 登记时间:2023年1月19日(9:00-11:30,13:00-16:00)

  (三) 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5号公司301会议室

  邮政编码:317016

  联系电话:0576-85589367

  传真号码:0576-85589367

  联系人:王团团

  六、 其他事项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会议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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