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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委托加工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3-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协议的履行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 为贯彻落实吉林市“四六四五”发展战略,打造聚焦先进材料的主力企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吉藁”)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签署了《委托加工协议书》,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原粘胶短纤系列产品由河北吉藁委托公司生产加工,相关内容详见2022年7月15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委托加工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5),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近日,公司与河北吉藁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余内容无变化。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委托加工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价格及确定方式符合市场常规;公司就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交易对方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21078921336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东宁路2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

  注册资本:24192.8368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1988-05-20

  经营范围:浆粕、纱线、粘胶纤维及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纺织品、百货销售;供热服务;售电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普通货运;车间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北吉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河北吉藁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粘胶短纤,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及提货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粘胶短纤系列产品,每月的加工数量、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加工产品由甲方自提。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按月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粘胶短纤系列产品。

  2.向乙方提供加工的粘胶短纤品种、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字号及其他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设计方案。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产品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6.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甲方不得将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2.按甲方确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进行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减少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浆粕等主要原材料以外的材料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

  4.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5.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加工费的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月乙方加工完毕后,根据当月的加工数量及加工成本,按乙方的加工成本乘以1.05作为加工费的结算依据。甲方应于次月的10、20、30日分三次等额将上月的加工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甲方质检部门验收。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5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每天应承担此批货总价1%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50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如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按甲方定金十倍数额赔偿甲方。

  4.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10%的违约金。

  5.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托加工协议书期限为12个月,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四、履行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履行后,公司将更加聚焦新材料,对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2、本协议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履行该协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也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上述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签约符合双方合作意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经济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的风险,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委托加工协议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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