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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01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转股价格:人民币28.52元/股

  转股期限:2022年5月17日至2027年11月10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2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93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发行了21,989,39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19,893.91万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17号”文同意,公司219,893.91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12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麒麟转债”,债券代码“12705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1、初始转股价格

  根据《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4.8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2、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49,668,94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元(含税),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完成上述权益分派实施。根据上述公司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麒麟转债”转股价格由34.85元/股调整为34.6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4月29日起生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麒麟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2)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27日,公司股票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麒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34.68元/股的85%,即29.48元/股的情形,已触发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将“麒麟转债”转股价格修正为28.52元/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11月15日起生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11月1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年5月17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7年11月1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麒麟转债”因转股减少9,700元(97张),转股数量为311股;截止2022年12月31日,“麒麟转债”剩余可转债余额为2,198,878,200元(21,988,782张)。

  2022年第四季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0532-68968612进行咨询。

  投资者如需了解更多“麒麟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备查文件

  1、截止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

  2、截止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本结构表(按股东类别)。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02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团队凝聚力,携手共促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在综合考量公司未来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及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于2022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8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9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最高成交价为29.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44元/股,成交总金额40,766,32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40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2年12月16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7,347,270股的25%(即6,836,817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03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

  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新疆恒厚、新疆鑫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6月1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公司股东新疆恒厚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恒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5,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股东新疆鑫石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鑫石”)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17,67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2%。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023年1月2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出具的《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告知函》,截至2023年1月2日,新疆恒厚、新疆鑫石的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新疆恒厚、新疆鑫石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情况

  

  注: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尾数与各分项占比之和的尾数之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瑞森创盈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广州瑞森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瑞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森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森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550,0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9%;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自2022年6月2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618,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274,7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

  (二)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减持数量、价格未违反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新疆恒厚、新疆鑫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新疆恒厚、新疆鑫石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股东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疆恒厚持有公司股份7,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新疆鑫石持有公司股份25,006,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瑞森、宁波森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274,7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8%。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出具的《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告知函》,新疆恒厚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7,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新疆鑫石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25,006,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企业自身资金周转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新疆恒厚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7,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新疆鑫石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25,006,7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1、减持数量及方式:(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新疆恒厚、新疆鑫石与新疆瑞森、宁波森润作为一致行动人应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执行。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本承诺不因本企业合伙人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截至目前,新疆恒厚、新疆鑫石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亦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的情况。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新疆恒厚、新疆鑫石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新疆恒厚、新疆鑫石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新疆恒厚、新疆鑫石出具的《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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