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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丹先生变更为王钲霖先生,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投资”),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王丹先生与王钲霖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王丹先生将其持有的顺灏投资100%股权转让给王钲霖先生,股权转让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同时王钲霖先生将其持有顺灏投资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丹先生行使。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2年11月24日到期,王钲霖先生与王丹先生于2022年11月22日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及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在《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本次表决权委托到期后,王钲霖先生间接持有公司213,013,1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958%,该部分表决权由其本人通过顺灏投资行使,王钲霖先生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其父亲王丹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9,982,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890%。王钲霖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合计为28.5848%。

  此外,2022年2月17日,顺灏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在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顺灏投资、王丹先生、张少怀女士累计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52,947,259股,占比4.9951%,合计持有顺灏股份比例由33.5799%变为28.5848%,张少怀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具体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二、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王钲霖先生与其父亲王丹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王钲霖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20.0958%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其本人通过顺灏投资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丹先生变更为王钲霖先生。

  三、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公告。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23年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王丹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件号码:P5577***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否

  (2)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铜锣湾威非路道

  公司执行董事:王丹

  注册编号:34568517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控股

  公司股东:王钲霖

  (3)张少怀

  性别:女

  国籍:中国香港

  身份证件号码:P1288***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的说明

  王丹与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王钲霖为父子关系,王丹与张少怀为夫妻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二级市场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个人资金需要的减持行为;同时,王丹先生与王钲霖先生系父子关系,由于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基于家庭内部安排双方决定不再续签,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丹先生变更为王钲霖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二级市场变动情况

  2022年2月17日顺灏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丹、张少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顺灏投资、王丹、张少怀累计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52,947,259股,占比4.9951%,合计持有顺灏股份比例由33.5799%变为28.5848%。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述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

  2019年11月,王丹先生及王钲霖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王丹先生将其持有的顺灏投资100%股权转让给王钲霖先生,股权转让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同时王钲霖先生将其持有顺灏投资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丹先生行使。2022年11月22日,鉴于王丹先生与王钲霖先生原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于2022年11月24日到期,同时受新冠疫情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间为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权益变动系《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所致,不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数量未发生变化。

  上述表决权变动前,王丹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9,982,50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90%,王钲霖先生通过顺灏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13,013,1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958%。根据王钲霖与王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王钲霖持有的顺灏投资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由王丹先生行使,王丹先生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28.5848%,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述表决权变动后,王钲霖先生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13,013,1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958%,该部分表决权将由其本人通过顺灏投资行使。王丹先生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比例下降至8.4890%,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丹先生变更为王钲霖先生。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丹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具体如下:

  

  除上述权利限制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一致行动人顺灏投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交易价格区间为:3.54元/股-4.57元/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王丹先生身份证明;

  (二) 王钲霖先生及王丹先生共同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三)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23年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顺灏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顺灏股份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与批准。

  四、王钲霖与其父亲王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王钲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0.0958%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将由其本人通过顺灏投资行使,王钲霖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王钲霖父亲王丹作为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8.4890%的上市公司股份,王钲霖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合计为28.5848%。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钲霖先生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钲霖先生对外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及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或以上的股份,不存在于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

  (一)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丹先生最近五年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三)一致行动人对外投资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丹先生无对外投资的企业。

  (四)一致行动人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五)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及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未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或以上的股份,不存在于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王丹先生与王钲霖先生系父子关系,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基于家庭内部安排双方决定不再续签,王钲霖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经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须履行授权和批准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钲霖先生通过顺灏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13,013,1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958%。王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9,982,50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90%。根据王钲霖与王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王钲霖持有的顺灏投资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由王丹行使,王丹控制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28.5848%,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王钲霖先生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13,013,15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958%,该部分表决权将由其本人通过顺灏投资行使,王钲霖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9,982,50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4890%。王钲霖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合计为28.5848%。

  王钲霖及王丹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11月,王丹及王钲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王丹先生将其持有的顺灏投资100%股权转让给王钲霖先生,股权转让的生效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同时王钲霖先生将其持有顺灏投资100%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王丹先生行使。2022年11月22日,鉴于王丹先生与王钲霖先生原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于2022年11月24日到期,同时受新冠疫情关系,双方经友好协商,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间为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权益变动系《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所致,不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王丹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部分质押、冻结的情形,具体如下:

  

  除上述权利限制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不存在其他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资金支付情形,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调整,将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修改顺灏股份《公司章程》的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相关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顺灏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确定的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钲霖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如下公开承诺:

  “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在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造成新增额外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顺灏股份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通过顺灏投资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交易价格区间为:3.54元/股-4.57元/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王钲霖及王丹的身份证明及简历情况;

  (二) 王钲霖及王丹近5年内是否受过证券市场行政、刑事处罚,是否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有关的诉讼和仲裁的说明;

  (三) 王钲霖及王丹关于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四) 王钲霖及王丹关于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五) 王钲霖及王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六) 王钲霖及王丹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七) 王钲霖及王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后续计划的说明;

  (八) 王钲霖及王丹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说明;

  (九)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 王钲霖及王丹所拥有的核心企业及其核心业务的说明;

  (十一) 王钲霖及王丹共同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20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钲霖

  2023年1月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王丹

  2023年1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钲霖

  2023年1月2日

  一致行动人:王丹

  2023年1月2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钲霖

  2023年1月2日

  一致行动人:王 丹

  202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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