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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暂计为502,304,502.23元。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互动”)因与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路桥”)的办公房产购置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雷霆互动(原告)与厦门路桥(被告)签署的相关购房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主张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暂计70,604,687.61元,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59,598,828.49元,以上费用暂计为502,304,502.23元;主张被告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雷霆互动因与厦门路桥的办公房产购置合同纠纷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的相关购房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判令厦门路桥退还雷霆互动购房款人民币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暂计70,604,687.61元,赔偿雷霆互动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59,598,828.49元并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

  2023年1月3日,雷霆互动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闽02民初1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事实

  2018年5月,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由雷霆互动认购厦门路桥建设开发的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整栋办公楼(以下简称“A4办公楼”),双方于2018年8月按A4办公楼的单元数签署了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372,100,986.14元。截至2020年9月,雷霆互动已按合同约定向厦门路桥付清A4办公楼合计372,100,986.14元的全部购房款。

  2021年6月,雷霆互动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展室内装修施工工作。装修施工单位在2021年7月进场时,发现A4办公楼存在多项建筑结构质量问题。就上述发现的问题,雷霆互动和厦门路桥于2021年7月底分别委托检测机构对A4办公楼进行局部质量检测,但截至本公告日止,双方就局部质量检测结论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解A4办公楼主体承重结构的质量及安全状况,雷霆互动于2022年5月委托检测机构对A4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结论显示A4办公楼存在部分柱箍筋不满足构造要求,地上主体承重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7度抗震设防对丙类建筑的要求。

  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与原则,雷霆互动于2022年10月26日向厦门路桥发出《通知函》,正式通知厦门路桥解除双方就A4办公楼所签署的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雷霆互动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给付利息及赔偿雷霆互动因A4办公楼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损失。厦门路桥于2022年10月27日收到《通知函》后,于2022年11月11日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且至今未向雷霆互动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购房款利息及赔偿其他各项损失。

  (二)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九条关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之规定,以及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六条关于“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35%(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之约定,现A4办公楼经检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雷霆互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厦门路桥应当向雷霆互动全额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

  雷霆互动因此请求法院:

  1、确认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的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共122个单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

  2、判令厦门路桥退还雷霆互动购房款人民币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暂计70,604,687.61元。

  3、判令厦门路桥赔偿雷霆互动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损失、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损失等各项损失暂计59,598,828.49元。

  以上款项暂计为502,304,502.23元。

  4、判令由厦门路桥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判情况

  本次诉讼已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雷霆互动将会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共11件,涉案总金额为1,026.57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3-001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2年第四季度自主行权结果

  暨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2022年第四季度,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并完成股份登记0股,本次行权后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1月17日,第二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2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第二个实际行权期间为2022年12月17日至2023年12月16日。现将激励计划2022年第四季度的自主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激励计划,并进行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021年11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其中,因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00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07.09元/股调整为395.0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022年5月20日,因公司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6.00元(含税),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95.09元/股调整为379.0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022年10月26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022年12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中,因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4.00元(含税),董事会同意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79.09元/股调整为365.0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2022年第四季度行权数量

  1.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数量

  

  2.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数量

  

  因4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11月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47,32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注销数量合计18,748份,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注销数量合计14,288份。

  (二)行权股票来源情况: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行权人数:2022年第四季度无激励对象行权。

  三、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2022年第四季度,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权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行权结果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2022年第四季度未有激励对象行权,不涉及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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