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2)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7天的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投时除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7天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在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后的6天内(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后的第6天起(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投资者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于认购份额,自2023年1月6日起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未规定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基金平稳运作,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后,本基金将设置基金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100亿元(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模控制方案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发布的《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控制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对本基金的规模上限及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届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无。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满持有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赎回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持有期未满的基金份额除外)。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销售机构未规定赎回份额限制的,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01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投资者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持有期未满的基金份额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设置7天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间的转换业务需要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5.1.2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 = 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转出净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补差费 = 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6)转入净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7)转入份额 = 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5.2.2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5.2.3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的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的状态。
5.2.4 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5.2.5 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
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5.2.6 转换费用的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即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按照分笔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
5.2.7 基金转换业务的定价原则视转入和转出时的基金类型不同而定,并以申请受理当日(T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2.8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金转换后T+2日起提交转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对于有持有期限制的基金,未满足持有期要求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5.2.9 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5.2.10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若决定部分确认,将对基金转出和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5.2.11 各代销机构对基金转换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本基金每期最低扣款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发布的业务规定为准,各销售机构可自行设定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3)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4)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直销柜台、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pyamc.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不适用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yamc.com)查询《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和《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对于认购份额,将按照本公告载明的赎回起始日开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垂询相关事宜。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4日
关于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
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控制的公告
根据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的规定,鹏扬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16410;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23年1月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自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起,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设置总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1、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100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但因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超过该金额的除外)。后续若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及控制措施进行调整,将另行公告。
2、若T日的有效申请(申购包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包含转换转出,下同)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对该日所有的有效申请予以确认。
若T日的有效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100亿元,在满足销售对象限制和额度限制等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申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由各销售机构根据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因控制基金总规模,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全部或部分交易申请或进行比例确认,考虑计算精度等原因,可能使基金总规模略微超过或低于100亿元,具体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暂停本基金申购业务并公告,具体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后续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恢复办理相关业务,暂停或恢复相关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届时最新公告为准。
4、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10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有效赎回确认金额(如有))/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上述公式中若涉及有效转换申请,对应的转换金额均含转换手续费。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对于触发比例确认的情形和具体的每日确认比例,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y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详细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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