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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及部分董监高人员减持计划 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大股东、董事、总经理沙德权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陈海骏先生,董事宋红军先生,监事邓峰先生和监事钱爱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23,556,7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84%)的大股东、董事、总经理沙德权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92%)。

  持有本公司股份3,141,2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45%)的董事、副总经理陈海骏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785,31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6%)。

  持有本公司股份1,570,6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72%)的董事宋红军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392,6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8%)。

  持有本公司股份471,21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2%)的监事邓峰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17,8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5%)。

  持有本公司股份471,21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2%)的监事钱爱祥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17,80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5%)。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近日分别收到沙德权先生、陈海骏先生、宋红军先生、邓峰先生和钱爱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注:沙德权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3,556,750股,通过南通海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109,950股,间接持股部分不参与本次减持。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注: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

  4、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5、减持价格区间:

  (1)沙德权先生、陈海骏先生及宋红军先生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将依据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邓峰先生、钱爱祥先生的减持价格基于市场价格。

  6、减持方式:拟以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

  三、拟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承诺:

  公司董事沙德权先生、陈海骏先生、宋红军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7)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邓峰先生、钱爱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公司所有。

  3、因陈海骏先生的配偶顾霞女士误操作,在公司未披露减持股份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陈海骏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100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个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陈海骏先生以外的其余减持主体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减持主体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沙德权先生、陈海骏先生、宋红军先生、邓峰先生和钱爱祥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沙德权先生、陈海骏先生、宋红军先生、邓峰先生和钱爱祥先生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沙德权先生、陈海骏先生、宋红军先生、邓峰先生和钱爱祥先生的本次减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公司也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大股东、董事、总经理沙德权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2、董事、副总经理陈海骏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3、董事宋红军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4、监事邓峰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5、监事钱爱祥先生出具的《股东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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