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版)
数据来源:SAGSI《中国硅产业发展白皮书》
目前国内功能性硅烷产业链布局完善,全球已逐步转移到国内,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重要的硅烷生产基地。国内企业也不断拓展产业链布局,在向全产业链延伸的基础上,不断加大研发力度,向高附加值产品和高端产业链布局。目前我国形成了江瀚新材、宏柏新材、晨光新材等规模较大的硅烷生产企业,主要竞争企业的主要产品如下所示:
4、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一家集功能性有机硅烷及其他硅基新材料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与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硅烷偶联剂研发和生产企业。经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认定,2016-2020年公司硅烷偶联剂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均为第一,在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三。
公司是国家工信部授予的首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获得工信部、省、市授予的“第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中国氟硅行业协会功能性硅烷产业示范基地”、“中国氟硅行业十大品牌”、“中国精细化工百强企业”、“中国氟硅行业领军企业”、“湖北省首批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中国氟硅行业创新型企业”等称号,以及获得当今世界享有盛名的米其林轮胎公司颁发的“2019年度最佳供应商”和倍耐力轮胎公司颁发的“2012年度最佳供应商”等荣誉。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现设有的“湖北省功能性硅烷工程技术中心”和“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平台2个,以及与武汉大学有机硅化合物及材料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成立“功能性硅烷应用技术中心”校企合作研发平台1个。
综上,公司在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较为突出。
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使用中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1、自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注:公司位于沙市区岑河农场岑沙东路1,2,3,4,5,6,7,8栋的房屋所处土地的使用权归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享有,上述房屋目前闲置且公司无使用计划,就上述土地使用事宜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街道办事处与江瀚新材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租赁他人房产的情况,公司作为出租方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注:以上租赁房产已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四)注册商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商标情况如下:
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
(五)专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专利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专利许可使用情况。上述专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功能性有机硅烷及其他硅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功能性硅烷,是我国硅烷制造细分行业中具有领先产业规模的企业之一。
2、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甘书官与甘俊父子。
除发行人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之“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除通过本公司经营功能性有机硅烷及其他硅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甘书官、甘俊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承诺将通过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能够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除实控人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委派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承诺将通过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上述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担任上述职位。”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表中的占比系占当期公司总采购金额的比例
注2:独立董事杨晓勇自2020年12月16日起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其曾任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但已于2021年5月17日卸任,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系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2019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期间内与发行人的交易亦不属于关联交易,下同
注3:杨晓勇担任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2019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期间内与发行人的交易亦不属于关联交易,下同
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产品包装壶用于产品包装,主要原因系公司与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地理距离较近,且其产品质量较好,考虑到运输距离短且包装壶质量稳定,故向其采购,该等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报告期内,公司向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和占比较为稳定,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甲基氢二氯硅烷等原材料,主要系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同处湖北地区,公司根据原材料采购需求向其进行小规模采购,金额占比均较小,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用品,分别为2020年的0.24万元和2021年一季度的2.32万元,占比极低,不存在异常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1)向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商品
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涛汽车”)主要经营生产、销售橡胶制品、塑料包装制品等,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产品包装壶用于产品包装,主要原因系公司与佳涛汽车地理距离较近,且其产品质量较好,能够生产5L、10L等小规格型号的包装桶,考虑到运输距离短且包装壶质量稳定,故向其采购,该等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向佳涛汽车采购的包装壶公允性分析如下:
单元:元/个
注: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佳涛汽车主要采购5L、10L以及25L规格的包装壶,此外发行人会零星采购2.5L、28L规格包装壶以及壶盖的采购,各期合计金额低于1,000元,采购均价与发行人整体采购均价不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所采购的包装壶无公开市场价格或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数据可供参考。报告期内,公司向佳涛汽车采购的各类型号的包装壶单价整体较为稳定。此外,发行人还向其他供应商采购25L规格包装桶,与向佳涛汽车采购的25L包装桶的单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此外,根据佳涛汽车出具的说明,其向江瀚新材的相关销售价格与其整体销售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元/个
报告期内,佳涛汽车的整体销售价格与向发行人的销售价格较为接近,而略有提升,主要系佳涛汽车的其他客户位于江苏、浙江等地,运输费用亦相应较高,因此均价略有所提升。整体而言,佳涛汽车向发行人的交易价格公允。
2)向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商品
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瑞硅材料”)系上市公司兴发集团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有机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兴瑞硅材料采购甲基氢二氯硅烷等原材料,主要系兴瑞硅材料同处湖北地区,公司根据原材料采购需求向其进行小规模采购较为便捷,该等采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向兴瑞硅材料主要采购甲基氢二氯硅烷以及氯硅烷中间体等原材料,其公允性分析如下:
单元:万元/吨
发行人向兴瑞硅材料采购的原材料价格低于整体采购均价,主要系(1)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的采购价为包含运费的价格,而对于兴瑞硅材料的采购价格为不含运费的采购单价。兴瑞硅材料地处湖北,与发行人地理位置相对较近,发行人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输机构前往供应商处提货,运输费用约为0.03万元/吨(2)兴瑞硅材料为该等原材料的生产企业,而其余的供应商如上海昊翀化工有限公司、衢州鼎元化工有限公司等为贸易企业,其在销售给发行人时,会在原生产厂家的价格上有一定的加价。
2021年,发行人向兴瑞硅采购的甲基氢二氯硅烷单价显著低于整体采购均价,主要系该原材料处于涨价周期,在2021年下半年整体采购均价达到0.71万元/吨,而发行人向兴瑞硅采购的甲基氢二氯硅烷则主要集中于上半年,因此造成了与全年平均价格的差异,具备合理性。2022年,甲基氢二氯硅烷价格回落,而发行人向兴瑞硅材料的采购集中于当年1月,因此造成了向兴瑞硅材料采购的甲基氢二氯硅烷价格高于2022年1-6月的平均采购价格。
考虑到该等因素后,发行人对于兴瑞硅材料的采购价格公允。
3)向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采购笔记本用于日常办公,采购金额分别为2020年的0.24万元、2021年的2.32万元以及2022年,金额较小;采购均价分别为25.81元/本、25.60元/本,价格较为稳定,且与一般笔记本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况。
4)向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上市公司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强”)主营业务为有机硅精细化学品研发、生产及销售。2021年,发行人向新亚强采购了六甲基二硅氮烷、三甲基乙氧基硅烷等产品用于新产品试验,合计交易金额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出于性价比的考量而仅向新亚强采购了上述原材料,采购均价分别为17.70万元/吨、17.70万元/吨,与盖德化工网等公开报价不存在明显差异,交易价格公允。
5)向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
浙江润禾有机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有机硅”)为上市公司润禾材料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有机硅新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2021年,发行人向润禾有机硅采购了七甲基三硅氧烷用于新产品试验,交易金额较小。报告期内,发行人出于性价比的考量而仅向润禾有机硅采购了上述原材料,采购均价为3.54万元/吨,与化源网等公开报价不存在明显差异,交易价格公允。
6)向深圳市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深圳市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越昌浩”)主要经营硅烷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铝酸酯偶联剂等化工产品。2021年,发行人向优越昌浩采购了少量甲基三甲氧基硅烷作为自身产能的补充,交易金额较小;采购均价为2.08万元/吨,略高于整体采购均价1.75万元/吨,主要系甲基三甲氧基硅烷的采购价格在2021年呈现上升趋势,而发行人向优越昌浩的采购集中在5-6月,价格处于中高位所致。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发生其他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的占比系占当年或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深圳市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硅烷偶联剂、硅烷交联剂。深圳市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硅烷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铝酸酯偶联剂等化工产品,该公司自身不生产硅烷偶联剂,故向发行人采购后再进行零星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硅烷偶联剂等产品,主要系双方同处湖北地区,且发行人属于硅烷偶联剂行业龙头企业,故发生正常产品销售情形,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星销售硅烷偶联剂产品,金额较小,占比极低,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荆州市隆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零星销售固体甲醇钠、无水乙醇等原材料,金额较小,占比极低,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零星硅烷偶联剂产品,金额较小,占比极低,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曾向陈圣云零星销售,金额较小,占比极低,不存在异常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1)向优越昌浩销售商品
优越昌浩主要经营硅烷偶联剂、钛酸酯偶联剂、铝酸酯偶联剂等化工产品,该公司自身不生产硅烷偶联剂,故向发行人采购后再进行零星销售。因江瀚新材产品质量稳定,性价比亦较高,受优越昌浩下游客户认可,因此优越昌浩与江瀚新材有着长期合作。江瀚新材的销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发行人向优越昌浩销售的主要产品并无市场公开价格,因此通过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以论述公允性如下:
①2022年1-6月
2021年,发行人向优越昌浩销售的主要产品的单价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②2021年
2021年,发行人向优越昌浩销售的主要产品的单价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向优越昌浩销售的JH-A112产品的价格低于发行人的平均销售价格,主要系该款产品的销售价格在2021年10月以来随着原材料涨价而有所上升,而发行人向优越昌浩的销售主要集中在2021年1-9月,因此造成了与全年平均价格的差异。
③2020年
2020年,发行人向优越昌浩销售的主要产品的单价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向优越昌浩销售的JH-AP1231产品的价格高于发行人的平均销售价格,主要系该款产品的最主要客户为回天集团,发行人向其销售的金额占该款产品总销售金额的50%以上,且销售价格有一定优惠,因此拉低了平均销售价格所致。
④2019年
2019年,发行人向优越昌浩销售的主要产品的单价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2)向兴瑞硅材料销售商品
兴瑞硅材料系上市公司兴发集团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有机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2020年,兴瑞硅材料因自身需求,而向同处湖北地区的有机硅龙头江瀚新材采购了一定量的有机硅产品,交易具备合理性。
发行人向兴瑞硅材料销售的主要产品并无市场公开价格,因此通过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以论述公允性如下:
2020年,发行人向兴瑞硅材料销售的主要产品的单价与发行人销售该等产品的平均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2年1-6月,发行人向兴瑞硅零星销售了部分烷基硅烷,金额极小。
3)向润禾有机硅销售商品
润禾有机硅为上市公司润禾材料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有机硅新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报告期内,润禾有机硅因自身需求,而向有机硅龙头江瀚新材采购了少量的JH-A110等有机硅产品,交易金额低于一万元,且按照市场价格交易,具备公允性。
4)向隆华石油销售商品
2020年,隆华石油因自身生产而有零星的固体甲醇钠、无水乙醇的采购需求,江瀚新材恰好有该等原材料储备,且两家企业距离较近,因此隆华石油选择向发行人采购,具备合理性。隆华石油自身有着稳定的供货渠道,该等交易系偶然发生,不具备可持续性。
发行人对于隆华石油的销售公允性分析如下:
注:无水乙醇市场价系采用Wind咨询的乙醇(无水级)现货价的均价测算
2020年,发行人向隆华石油销售的固体甲醇钠价格高于平均销售价格,主要系隆华石油为临时性的零星采购,金额低于1,000元,因此单价偏高;发行人向隆华石油销售的无水乙醇高于对应期间的市场平均价格,主要系无水乙醇在2020年呈现涨价的趋势,而发行人向隆华石油的销售集中在第四季度,该季度的市场均价为0.75万元/吨,与发行人的销售价格接近,具备公允性。
5)向佳涛汽车销售
2021年,佳涛汽车因自身需求而向发行人采购了0.31万元的正硅酸乙酯,交易金额低于一万元,且按照市场价格交易,具备公允性。
6)向陈圣云销售
2021年,发行人技术总监陈圣云因个人需求而向发行人采购了0.01万元的PE拉伸缠绕膜,交易金额低于1,000元,且按照市场价格交易,具备公允性。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发生其他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的占比系占当年或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报告期内,荆州市佳涛汽车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发行人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岑河农场的厂房,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单价为5元/㎡/月。报告期内,发行人亦向其他非关联方如荆州市旺诚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荆州市元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出租厂房,各承租方的月租金标准一致,皆为5元/㎡/月,定价公允。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下:
单位: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以来已不存在资金拆借情况
2019年和2020年,甘书官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分别与发行人发生70万元和450万元往来,因时间较短,未计提资金占用费。
报告期内,荆州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对于公司的拆借款项,主要用于偿还其经营中所产生的负债。该笔借款已经按照市场利率计提资金占用费,且华翔化工的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陈太平已承诺以其在发行人处的分红款抵偿该笔拆借款。2020年度,公司收回荆州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的拆借款共计1,446.42万元,其中1,200.00万元系公司股东陈太平的分红款抵减资金拆借款,以应收票据形式收回246.01万元,以银行存款形式收回0.41万元。截至报告期期末,荆州市华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拆借已经清理完毕。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情形。
(2)垫付个税款
单位:万元
2021年7-8月,公司存在两次为股东垫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合计金额2,454.81万元,主要系因纳税义务的履行较为紧急所致,该等借款已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23.29万元,并且已经于2021年11月由股东归还完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在对深圳市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系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深圳市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销售功能性硅烷产品产生的应收款,深圳优越昌浩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回款能力良好,不存在异常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荆州市华翔化工的其他应收款,因该笔借款已经按照市场利率计提资金占用费,且华翔化工的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陈太平已承诺以其在发行人处持有的股份作为担保,故公司未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2)应付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关联方款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述应付账款系正常经营往来所致。
4、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8-2021年3月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已就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1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股东垫付个税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下转C6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