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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1月3日在公司官网对纳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研发骨干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业务骨干人员、管理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3名激励对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公司筹划本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及本人出具的说明,其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了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但其个人疏忽,误操作账户,或配偶在不知晓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操作账户,从而客观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基于审慎性原则,该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3名激励对象存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该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将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对象作出相应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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