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5号),核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3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83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3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810,854,230.1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3月2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440ZC006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董事会及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淮安海龙年产20万吨饲料项目、福州海大年产18万吨饲料项目、宜城海大年产38万吨饲料项目、开封海大年产30万吨饲料项目、玉林海大年产45万吨饲料项目及四川容川年产20万吨饲料项目部分募集资金变更到“盐城容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生物饲料项目”(以下简称“盐城容川项目”)、“平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生物配合饲料项目”(以下简称“平南海大项目”)、“和县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档水产饲料项目”(以下简称“和县高档水产饲料项目”)、“恩施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生物配合饲料项目”(以下简称“恩施海大项目”)及“邢台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厂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邢台海大项目”)。
鉴于盐城容川项目、平南海大项目、和县高档水产饲料项目、恩施海大项目和邢台海大项目分别由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容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容川”)、平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南海大”)、和县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县海大”)、恩施州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海大”)和邢台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海大”)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容川、平南海大、和县海大、恩施海大、邢台海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全资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四方监管协议各签署方
甲方: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盐城容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平南海大饲料有限公司、和县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州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邢台海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丁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未经相关决策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乙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8、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且专户资金完成相应划转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案文件
1、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容川、平南海大、和县海大、恩施海大、邢台海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五份《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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