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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2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源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洪湖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拟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1-3,经核验,无关联股东投票情形;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公司独立董事林斌生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章玉婷、蹇福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 报备文件

  (一)《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3-002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2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同时,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因公司上市未满6个月,故查询期间为上市日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12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核查对象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根据其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二级市场走势、行业发展趋势、公开市场信息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等个人投资判断以及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知悉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而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况,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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