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1月5日(周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3楼会议室
4.召集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虎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田华女士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46,490,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113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46,351,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9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4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909,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70,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1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9,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4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提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6,490,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09,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沈琦雨、李翼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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