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概述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于2022年7月2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判决如下:1、被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即我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差额补足款81,859,745.84元;2、被告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即我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1,859,745.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6日始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中部分内容不服,均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提起上诉。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高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赣民终92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江西高院作出的主要判决如下:
上诉人中航信托、东方网络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9648.92元,由上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895.83元,上诉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975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已在经审计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对该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全额计提预计负债1.58亿元。此外,公司已在2021年司法重整中预留相应股票用于清偿上述待定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
2、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正在评估该判决对本期业绩或期后业绩的影响。根据判决结果,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较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变少,这对公司有积极影响。具体影响请以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和业绩相关公告为准。
三、其他说明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2021)桂03破6号),中航信托作为大额普通债权人,将按照每100元债权额获得约19.230769股转增股票予以抵偿,每股抵债价格5.2元。上述抵债股票已登记在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待中航信托提供相关股票账户信息后,及时履行抵债股份过户。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赣民终928号)。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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