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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列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 (试行第十版)》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由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的专利中药连花清瘟胶囊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专利中药连花清瘟颗粒被该方案列为中医治疗轻型和中型推荐用药。

  连花清瘟胶囊(颗粒)为公司的主导产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医保目录(甲类)品种,主要用于感冒、流感相关疾病的治疗,曾先后多次被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列入感冒、流感相关疾病诊疗方案。2020年4月1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在原批准适应症的基础上,增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轻型、普通型”的新适应症。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已连续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五/六/七/八/九版)》列为中医治疗推荐用药。

  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连花清瘟产品实现营业收入35.53亿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44.71%。

  公司预计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的发布将对连花清瘟产品的市场推广产生积极影响,但销售情况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暂无法估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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