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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2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全体监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1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召集,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核实后,发表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核实后,发表意见认为:

  根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5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9.60万股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52元/股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的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5、2022年1月19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至股份认购缴款截止日前,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16.40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2.00万股;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2.40万股。因此,公司实际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36.10万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163名。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9)。

  6、2023年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3.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上述7名主动离职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0万股,回购价格为6.52元/股。

  3、回购资金总额与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需支付款项合计人民币625,920.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4、股东大会授权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减少96,000股,即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55,581,566股变更为255,485,566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履责,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就本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3.25万股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56人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后、股票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5、2022年1月19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至股份认购缴款截止日前,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16.40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2.00万股;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2.40万股。因此,公司实际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36.10万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163名。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9)。

  6、2023年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3.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系于2022年1月19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故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月18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3.25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25,558.1566万股的0.64%。具体如下:

  

  注:1、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张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侯文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2、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已剔除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9.60万股。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就本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56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56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即将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1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7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6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52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3.25万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

  表决结果: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张杰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经其余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8.5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额度以各银行实际批复的授信额度为准),其中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申请规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全部为新增)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额度以银行实际批复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自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信期限自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 亿元

  

  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保理等金融机构相关业务事项。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融资金额,授信额度项下实际使用的融资金额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债务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总规模范围内签署与各项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或美元)、票据承兑和贴现、贸易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决议等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3)。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9.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9.6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相应减少人民币9.60万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信函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申报时间、地点等信息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浦江科技广场8幢5楼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3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23日

  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张屹

  4、联系电话:021-60904272

  5、电子邮箱:investor@cigtech.com

  6、邮政编码:201114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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