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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完毕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3-临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43,289,160元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于2023年1月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2执恢1号],本诉讼案件生效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旅联合

  被告:青岛人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国旅联合城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发公司”)

  2021年7月,国旅联合作为原告,就合同纠纷事宜,对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栋3层302-311共892.56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请求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2014年11月27日国旅联合与青岛城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债务总额的万分之二每日。从2015年5月19日起算至本期履行完毕,截止2021年6月30日违约金暂计19,341,596.69元);3、如原告不能取得同安路房产,三被告应赔偿原告人民币43,289,160元债务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同上);4、请求被告人一公司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对本案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2021年8月1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62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21年11月12日,国旅联合收到青岛中院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初1520号],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旅联合交付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B栋3层302-311号的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旅联合违约金,以43,289,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三)原告国旅联合有权就被告人一公司持有的青岛国旅联合商贸有限公司1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43,289,160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国旅联合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87《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11月26日,被告不服青岛中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临091《国旅联合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山东高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鲁民终292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75,011元,由人一公司、青岛晟悦公司、青岛城发公司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27《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本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为了积极推进执行工作,保护公司利益,2022年10月10日,原告、被告及相关方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本次生效判决的执行事宜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取得了由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鲁(2022)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权第0055516号),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2号楼3层302-311号的房产已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56《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2022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合计7,823,513.1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65《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2022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青岛城发公司汇入的关于本案的执行款合计4,543,111.9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2-临068《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二、本次执行完毕情况

  根据青岛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2执恢1号],青岛中院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初1520号案件执行完毕。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鲁02执恢1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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