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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7,238,896.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90.49元;准许投资者张冲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5200、6107、6799、7415号,(2022)粤03民初271、272、573、1393-1396、1715-1718、1720、1738-1740、1990、2034、2036、3889、4477-4540、4542、4543、4562、4590-4593、4650-4663、4666-4679、4681-4693、4720-4722、4724、4725、4727、4736、4756、4773-4776、4797号】和《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初1719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投资者张冲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2022年7月9日、2022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2022-057、2022-071)。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现已对其中的148宗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曾琴、刘淑清等149名投资者赔偿损失7,238,896.8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1,090.49元)

  (二)驳回原告徐艳、王云兰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预交,由各原告和被告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比例负担,各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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