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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20        证券简称:美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天津美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腾资产”),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8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先生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8日。

  ● 公司股东天津美智优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智优才”)、天津美智英才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智英才”)、天津美智领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智领先”)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8日。

  ● 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梁兴国先生、张淑强先生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6月8日。

  ●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太友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王冬平先生、谢美华先生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8日。

  ● 公司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桂刚先生、陈宇硕女士、李云峰先生、王元伟先生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22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05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110,000股,发行价格为48.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250.56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807.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42.6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5Z0068号)。公司已于2022年12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8,430,0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 公司控股股东美腾资产及其控制的美智优才、美智英才和美智领先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公司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核心技术人员李太友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五、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王冬平、谢美华和大地公司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本公司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梁兴国、张淑强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间接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桂刚、陈宇硕、李云峰、王元伟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人转让发行人股份存在其他限制的,本人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四、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0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8.9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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