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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所致。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控股”)、 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实业”)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409,588,010股,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61.45%(其中,徐旭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0,630,424股,占比13.60%;旭晟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81,976,382股,占比27.30%;旭日实业持有公司股份136,981,204股,占比20.55%。);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旭晟控股、旭日实业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为401,705,050股,合计持有比例为60.26%,合计持股变动比例超过1%。

  ●?本次权益变动为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徐旭东发来的告知函,其于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10日通过上海交易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882,9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18%。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0日收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注1: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8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减持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徐旭东先生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6,743,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上述减持对应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2022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旭东先生、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实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数合计不超过3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4.9532%(以公司2022年6月末总股本625,858,041为基数,下同);徐旭东先生、旭日实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减持数量将合并计算。

  截至减持计划披露日,徐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2,060,42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31%;旭日实业持有公司142,981,1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85%。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二、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徐旭东先生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合计减持公司的过程中,因对减持股份数量的计算有误,其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743,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三、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及处理情况

  徐旭东先生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数量超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系对减持股份数量的计算有误,造成了违规减持,并非故意行为。

  徐旭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事项的严重性,对给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决定提前结束减持计划,并承诺今后将加强内部相关流程的执行管理,从严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特定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要求。

  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再次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则,提醒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9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提前结束减持计划

  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前,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2,060,42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31%(以公司2022年6月末总股本625,858,041为基数,下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香港旭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实业”)持有公司142,981,1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85%。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以及上市后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2-054):因资金需求,徐旭东先生、旭日实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计划披露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之后)六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数合计不超过31,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4.9532%;徐旭东先生、旭日实业作为一致行动人,减持数量将合并计算。

  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2022年12月29日分别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0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21)。

  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徐旭东先生、旭日实业送达的《关于减持进展情况及提前结束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日,旭日实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999,95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0%;徐旭东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5,982,96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0%,徐旭东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3,33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0%。徐旭东先生、旭日实业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312,9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80%。

  截至本公告日,徐旭东先生、旭日实业提前结束减持计划。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减持主体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均为IPO前取得股份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提前结束减持计划

  

  注:在上述减持期间,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总股本由625,858,041股增加至666,582,095股,减持主体减持比例、当前持股比例以最新总股本为基数。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徐旭东先生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合计减持公司的过程中,因对减持股份数量的计算有误,其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6,743,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违反了减持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规定。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提前结束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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