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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要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3年1月16日起对旗下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原则

  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领先债券A,基金代码:519669;C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领先债券C,基金代码:017763),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二、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办理C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相关代销机构如下: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其他费率如下: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4.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当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在任何一个工作日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本基金将停止计算C类基金份额净值,暂停计算期间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按照A类基金份额净值披露,作为参考净值;A类基金份额仍照常计算和披露。

  在任何一个开放日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凡涉及到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等相关业务,均按照申请日当日(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在申请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确认C类基金份额并恢复计算C类基金份额净值。

  5.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与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本次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信息)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gf.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1月16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cgf.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2日

  附件: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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