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方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23年1月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要约收购收购人为永乐商管公司。
本次要约收购系永乐商管公司协议受让浩明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100,5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6%,其表决权已委托给曲江文投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6,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何金明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2,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张政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6%),合计受让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而触发。
本次股份转让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曲江文投集团已持有上市公司93,038,8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1.15%),通过表决权委托持有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2.86%),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617,966股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00%)。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曲江文投集团拟通过收购人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5,892,9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43%)。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曲江文投集团、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并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因本次要约收购而发生变化。
2、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人人乐股票;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收购人本次协议受让人人乐股票对应价格为5.88元/股。本次要约收购价格为5.88元/股。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于本次要约价格5.88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数量为107,282,034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818,359.92元。收购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将126,163,672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3、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人人乐股份比例低于人人乐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将导致人人乐股权分布不具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人人乐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若人人乐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的情况,将有可能给人人乐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人人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曲江文投集团作为人人乐的控股股东,将积极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人人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人人乐的上市地位。如人人乐最终终止上市,曲江文投集团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人人乐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所持有的人人乐股票出售给曲江文投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人人乐
股票代码:002336
截至本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人人乐股本结构如下: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2年8月8日,永乐商管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2022年8月8日,曲江文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2022年8月8日,永乐商管公司与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就上市公司合计39.2850%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2年11月30日,曲江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2022年12月26日,曲江新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同意本次交易及本次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人人乐主营商品零售连锁经营,系我国超市知名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以新型大卖场、精品超市、社区生活超市、百货店、会员折扣店、小程序及APP服务相结合的线上线下融合的多业态发展格局。
基于对人人乐价值的认可,曲江文投集团拟通过永乐商管公司进一步增持人人乐股份,利用自身在文化、旅游及教育板块的相关资源帮助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协助上市公司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同时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次要约收购系永乐商管公司协议受让浩明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100,5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6%,其表决权已委托给曲江文投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6,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何金明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2,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张政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6%),合计受让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而触发。
本次股份转让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曲江文投集团已持有上市公司93,038,8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1.15%),通过表决权委托持有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2.86%),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617,966股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00%)。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曲江文投集团拟通过收购人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5,892,9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43%)。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曲江文投集团、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并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因本次要约收购而发生变化。
五、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与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拟进行相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相关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人人乐除本次协议转让中收购人拟受让的人人乐39.2850%股份、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人人乐21.15%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计算基础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5.88元/股。
1、本次协议转让系曲江文投集团为了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拟通过永乐商管公司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人人乐172,85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88元/股,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基准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6.11元/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六节 大宗交易/3.6.4”第一款的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处于深交所规定的协议转让价格范围内,符合协议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要约收购系永乐商管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人人乐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收购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30%而触发,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延续协议转让价格,即5.88元/股。
2、《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持有的上市公司39.2850%股份外,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购买过上市公司股票。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8月10日共30个交易日,人人乐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5.98元/股,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低于该算术平均值。本报告书已于“第五节 要约收购方案/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中对上述事项及收购人财务顾问的分析进行说明。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相关情况
基于本次要约价格5.88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数量为107,282,034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818,359.92元。收购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将126,163,672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永乐商管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人人乐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用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2个自然日,期限自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十、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电话:029-88365835
传真:029-88365835
联系人:舒建军、杨道威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369号曲江创意谷F座5-6层
电话:029-62625550
传真:029-62625555转8010
联系人:贾丽倩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报告书于2023年1月11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1、本报告书系依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2、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人人乐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人人乐拥有权益。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系收购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的法定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人人乐股份比例低于人人乐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将导致人人乐股权分布不具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人人乐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若人人乐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的情况,将有可能给人人乐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人人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曲江文投集团作为人人乐的控股股东,将积极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人人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人人乐的上市地位。如人人乐最终终止上市,曲江文投集团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人人乐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所持有的人人乐股票出售给曲江文投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不符的情况,这些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关系
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永乐商管公司,瑞鹏同新持有其99.99%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和曲江控股为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新区管委会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为瑞鹏同新,其基本情况如下:
瑞鹏同新设立于2021年5月10日,为有限合伙企业,瑞鹏资产和瑞鹏明德为其出资人。
2022年7月25日,瑞鹏同新全体合伙人做出变更决定:原普通合伙人瑞鹏明德退伙;曲江文投集团作为新有限合伙人入伙,认缴出资额150,000.00万元;瑞鹏资产由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由800.00万元减少至100.00万元;瑞鹏同新认缴出资额由1,000.00万元变更至150,100.00万元。同时,瑞鹏同新委托瑞鹏资产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陈俊德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上述变更事项于2022年7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后,瑞鹏同新的出资情况如下:
2、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
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曲江文投集团。
根据瑞鹏同新《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第二条 投资决策”的规定:
“2.1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及退出事宜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协议获得对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及退出及其他对合伙企业投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策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瑞鹏资产委派2名委员,曲江文投集团委派3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曲江文投集团委派的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
2.3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
(一)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四)审批投资制度;
(五)选择确定拟投资或退出的项目,对普通合伙人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
(六)对被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委派;
(七)被投项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批准;
(八)被投项目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2.4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针对所有投资事项,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五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就具体投资项目和议题召开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提出议案后,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并需经全体委员签署意见方可形成决议。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通讯表决或授权表决的方式进行。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做出决议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通过上述安排,曲江文投集团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瑞鹏同新实施实际控制,为瑞鹏同新的控股股东,即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
曲江文投集团是本次协议收购的主导方,也是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3、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控股
曲江控股持有曲江文投集团100%股权,为曲江文投集团的控股股东,亦为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4、实际控制人
曲江新区管委会为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其前身是1995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03年7月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属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局级建制。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无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永乐商管公司外,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瑞鹏同新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
(四)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人人乐和瑞鹏同新外,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五)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控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曲江文投集团外,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控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六)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曲江新区管委会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曲江新区管委会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三、收购人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曲江文投集团已持有上市公司93,038,8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1.15%),通过表决权委托持有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2.86%),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617,966股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00%)。
四、收购人及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收购人永乐商管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8日,为曲江文投集团就本次股份转让专门设立并受让股份的市场主体,其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乐商管公司尚未开始实际经营,其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瑞鹏同新成立于2021年5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瑞鹏同新除设立永乐商管公司外,未实际开展业务,其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收购人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成立于1998年4月7日,是经西安市政府批准并由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曲江文投集团作为曲江新区区域运营开发主体,主要从事园区建设、文化旅游、影视、会展及文化旅游项目开发等业务。
曲江文投集团合并口径最近三年一期主要会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1、2019年、2020年、2021年数据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2022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永乐商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永乐商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瑞鹏同新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被收购公司外,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被收购公司和西安曲江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曲江新区管委会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关系
曲江文投集团为收购人永乐商管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二、收购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
收购人与曲江文投集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情形,且双方于2022年8月8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人与曲江文投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其核心业务情况
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二、收购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四)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五)收购人的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控股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和(六)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曲江文投集团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四、收购人及控股股东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三)收购人间接控股股东曲江文投集团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五、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曲江文投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具体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及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第四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人人乐主营商品零售连锁经营,系我国超市知名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以新型大卖场、精品超市、社区生活超市、百货店、会员折扣店、小程序及APP服务相结合的线上线下融合的多业态发展格局。
基于对人人乐价值的认可,曲江文投集团拟通过永乐商管公司进一步增持人人乐股份,利用自身在文化、旅游及教育板块的相关资源帮助上市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协助上市公司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同时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本次要约收购系永乐商管公司协议受让浩明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100,5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6%,其表决权已委托给曲江文投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6,4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0%),何金明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2,2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6%),张政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23,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36%),合计受让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而触发。
本次股份转让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曲江文投集团已持有上市公司93,038,8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1.15%),通过表决权委托持有上市公司100,579,100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22.86%),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93,617,966股权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44.00%)。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曲江文投集团拟通过收购人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65,892,96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43%)。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曲江文投集团、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并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因本次要约收购而发生变化。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2022年8月8日,永乐商管公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2022年8月8日,曲江文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2022年8月8日,永乐商管公司与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就上市公司合计39.2850%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22年11月30日,曲江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2022年12月26日,曲江新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同意本次交易及本次要约收购相关事宜。
三、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或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要约收购、与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以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拟进行相关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 要约收购方案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及收购股份的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收购公司股票名称:人人乐
被收购公司股票代码:002336.SZ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股份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为人人乐除本次协议转让中收购人拟受让的人人乐39.2850%股份、收购人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人人乐21.15%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若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要约价格及计算基础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5.88元/股。
(一)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协议转让系曲江文投集团为进一步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拟通过永乐商管公司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人人乐172,854,1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88元/股,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基准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6.11元/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六节 大宗交易/3.6.4”第一款的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处于深交所规定的协议转让价格范围内,符合协议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次要约收购系永乐商管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人人乐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收购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30%而触发,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延续协议转让价格,即5.88元/股。
(二)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持有的上市公司39.2850%股份外,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购买过上市公司股票。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不低于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次要约收购相关情况的说明
《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5.88元/股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人人乐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5.98元/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购人和财务顾问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定价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具体如下:
1、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系因永乐商管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将超过30%而触发,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永乐商管公司需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向除曲江文投集团、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系为履行上述法定要约收购义务而发出,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
2、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
2022年8月8日,永乐商管公司与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永乐商管公司按照5.88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172,854,1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9.2850%)人人乐股份。除《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收购人向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安排外,收购人此次协议受让人人乐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
除上述股份转让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6个月未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人人乐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
3、本次要约价格与本次协议转让价格一致,具有合理性
2022年8月8日,永乐商管公司与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永乐商管公司按照每股5.88元合计受让172,854,100股人人乐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价格合理。本次要约收购系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触发,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延续本次协议转让价格,即5.88元/股,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
4、人人乐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2022年8月11日,人人乐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om.cn)发布《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前内,人人乐的股价走势与市场及行业走势如下:
如上图所示,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间,人人乐股票价格自6.09元/股上涨至6.83元/股,上涨幅度12.15%;深证成指(399001.SZ)由13,432.07点下跌至12,223.51点,下跌幅度-9.00%;证监会零售指数(883157.WI)由1,784.65点上涨至2,002.44点,上涨幅度12.20%。
在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前内,深证成指出现一定幅度下跌,人人乐股价与其相关的零售行业指数均出现上涨,人人乐股价走势与其相关的零售行业指数走势基本一致,不存在显著偏离,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
5、永乐商管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永乐商管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
永乐商管公司已出具如下说明:
“1、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前6个月内,除已披露的协议受让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所持上市公司172,854,100股股份外,收购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2、收购人没有以任何方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3、截至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人人乐不存在股价被操纵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支付安排,本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人人乐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要约收购资金的相关情况
基于本次要约价格5.88元/股,本次要约收购数量为107,282,034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818,359.92元。收购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将126,163,672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永乐商管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人人乐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用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四、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32个自然日,期限自2023年 1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最后三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为向除曲江文投集团、浩明集团、人人乐咨询公司、何金明、张政以外的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全面要约,无其他约定条件。
六、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申报代码为:【990077】
2、申报价格为:5.88元/股
3、申报数量限制
股东申报预受要约股份数量的上限为其股东账户中持有的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股票数量,超出部分无效。被质押、司法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部分不得申报预受要约。
4、申请预受要约
上市公司股东申请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指令的内容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预受数量、收购编码。要约期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5、预受要约股票的卖出
已申报预受要约的股票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要约申报。流通股股东在申报预受要约同一日对同一笔股份所进行的非交易委托申报,其处理的先后顺序为:质押、预受要约、转托管。
6、预受要约的确认
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确认的预受要约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在临时保管期内,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该部分股份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托管或质押。
7、收购要约变更
要约收购期限内,如果收购要约发生变更,股东已申报的预受要约不再有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解除对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股东如接受变更后的收购要约,需重新申报。
8、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9、司法冻结
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10、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以及撤回预受的有关情况。
11、余股处理
收购人从每个预受要约的股东处购买的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的处理将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权益分派中零碎股的处理办法处理。
12、要约收购的资金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将含相关税费的收购资金足额存入其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然后通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该款项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收购证券资金结算账户。
13、要约收购的股份划转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完成对预受要约股份的转让确认手续后,收购人将凭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手续。
14、收购结果公告
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后,收购人将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予以公告。
七、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1、撤回预受要约
预受要约股东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撤回预受要约事宜,证券公司营业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会员席位号、证券账户号码、合同序号、撤回数量、收购编码等。要约收购期限内(包括股票停牌期间),股东可办理有关撤回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撤回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
2、撤回预受要约情况公告
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将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上一交易日的撤回预受要约的有关情况。
3、撤回预受要约的确认
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经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后次一交易日生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解除临时保管。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三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4、出现竞争要约时,预受要约股东就初始要约预受的股份进行再次预受之前应当撤回原预受要约。
5、要约收购期间预受要约的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被设定其他权利限制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6、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可撤回当日申报的预受要约,但不得撤回已被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
八、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接受要约的股东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
九、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人人乐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人人乐股份比例低于人人乐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将导致人人乐股权分布不具备《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人人乐将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若人人乐出现上述退市风险警示及终止上市的情况,将有可能给人人乐投资者造成损失,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若本次要约收购期届满时,人人乐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曲江文投集团作为人人乐的控股股东,将积极运用其股东表决权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提出相关建议或者动议,促使人人乐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维持上市地位的解决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人人乐的上市地位。如人人乐最终终止上市,曲江文投集团将通过适当安排,保证仍持有人人乐剩余股份的股东能够按要约价格将其所持有的人人乐股票出售给曲江文投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
第六节 收购资金来源
一、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永乐商管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人人乐或其关联方,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818,359.92元。收购人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将126,163,672元(相当于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根据中登公司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二、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永乐商管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做如下承诺:
“1、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来源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2、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利用本次要约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来自包括定向募集的基金、信托、资管、理财、结构化融资产品等其他杠杆产品的情形。”
(下转D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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