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近日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武义兵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将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一致。(武义兵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武义兵先生简历
武义兵先生,1973年3月生,中国国籍,硕士学历。历任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测试研究所热化研究室主任和局团支部书记,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电芯制造部工段长、副经理,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兼综合部经理。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党群工作部总监,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武义兵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26,000股,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对外担保进展情况介绍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融资机构等于近日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授信、融资租赁等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80.00亿元(或等值外币)。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60.00亿元(或等值外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或等值外币)。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具体调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各参股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公司将与担保债权人签订(或逐笔签订)具体担保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均在公司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5月9日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启岁
注册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岱河路59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及材料、太阳能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产品、设备与系统、节能型光电与电子产品、设备和系统、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交通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储能产品、储能装置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及销售;股权投资;梯次动力蓄电池回收技术及设备的开发与转让;梯次动力蓄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无害化回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综合利用;电池、镍、钴、铜及相关制品、配件、五金销售(不含危化品及易燃易爆品);梯次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国轩”)100%股权。
合肥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合肥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1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宋金保
注册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时代大道5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电源和储能系统的研发、应用及销售;锂电应急电源、电动工具及锂电充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新能源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国轩”)100%股权。
南京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南京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兴无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城西大道11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锂离子电池的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的制造;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间接持有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国轩”)100%股权。
庐江国轩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庐江国轩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恒银合高保字第010101号)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22恒银合授字第0101号《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实际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年司保字22G098号)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债务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约定期间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9,000.00万元。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之本金以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3、《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光大金融租赁(2212)保字第22-00011号)
出租人:光大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人: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南京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编号为光大金融租赁(2212)回字第22-0001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租赁本金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范围: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逾期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风险抵押金、名义货款、其他应付款项、出租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5806202300000001)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债务人: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
保证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在债权确定期间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00万元。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之本金,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2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度合计为人民币4,082,756.00万元,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758,308.95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6.89%。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16,061.00万元,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74,436.85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9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无逾期担保事项,亦未发生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已签署的各项担保及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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