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97 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2
转债代码:113526 转债简称:联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20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1月30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1月30日(因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月23日至2023年1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联泰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526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39,000.00万元
(六)发行数量:390万张
(七)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期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期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金额;
i:本期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期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期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本期债券转股期自本期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1月29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本期债券到期日止。(即2019年7月29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3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72元/股。
(十三)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十四)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联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期债券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十六)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期债券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1月23日至2023年1月22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20日
(二)本次除息日:2023年1月30日
(三)本次付息日:2023年1月30日(因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1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换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其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债券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黄厝围龙珠水质净化厂
联系人:林锦顺
联系电话:0754-89650738
传真:0573-88519639
(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1206室
保荐代表人:张晓、刘令
联系电话:020-83628185
传真:020-8362823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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