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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以及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将对上述11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6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2年12月23日收市后的总股本111,489,400股为计算基数,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86,600股,公司总股本由111,489,400股变更为111,402,800股。详细内容见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券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

  2、申报时间: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7日,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4:00-18:00

  3、联系人:夏群波

  4、联系电话:0755-86267201

  5、联系电话:genbyte@genbytech.com

  6、邮政编码:51813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3年1月9日(星期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3,008,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45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1,65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3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35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8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358,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57,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80%。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刘丽馨女士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三)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陈志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陈志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唐娟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唐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石春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石春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提案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阎磊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阎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梁华权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梁华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案3.00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刘芳兰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刘芳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选举朱丹萍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3,007,110,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获得中小股东的选举票数为1,357,110,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4%。

  朱丹萍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提案4.00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008,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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