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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5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未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收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司原股东应明哲因公司决议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案件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应明哲

  被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

  第三人:董剑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雷德友(公司股东,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卢国华(公司股东,现任公司监事)

  第三人:李中(公司股东,现任公司董事)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的《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无效;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2003年6月17日,锋龙公司成立,原告是台湾商人,投资了10.9万美元,享有绍兴锋龙电机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改名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03%的股权。

  在2010年8月12日,原告在不知情情况下,其他董事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将原告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香港东纬有限公司,该决议非原告签名,原告对此也不知情,该决议是无效的,现特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主张讼争董事会决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应明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应明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一审判决,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604民初3062号)。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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