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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1号)同意,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34.0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05.99万元。

  截至2020年11月3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59,005.99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ZA15830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调整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大连豪森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瑞德”)为“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与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作为共同一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豪森瑞德于2023年1月13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其子公司豪森瑞德于2023年1月13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相关公告》(2022年7月修订)相关内容无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甲方1: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大连豪森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周水子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250128008700003133,截至2023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用智能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专项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曲洪东、冷筱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一自然月的专户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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