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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延续实施有关个税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本报讯 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表示,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明确了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告表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公告表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此前,这项政策的内容是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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