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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下转C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博”、“发行人”或“公司”)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2023年1月1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3.19倍。本次发行价格30.85元/股对应的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摊薄后市盈率为63.4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3.19倍,超出幅度为91.17%;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9.49倍,超出幅度为60.67%。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以下简称“《注册制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发布的《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适用于2021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规定的变化,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定价、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限售期设置及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36.57元/股(不含36.57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将拟申购价格为36.57元/股,且申购数量小于2,820万股(不含2,82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

  以上过程共剔除168个配售对象,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193,310.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19,070,870.00万股的1.0136%。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0.85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3年1月18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3年1月18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30.8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30.8568元/股。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607.700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5、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1月18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7、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3年1月20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1月2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8、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9、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0、业绩下滑风险提示:受第一大客户Lowe’s业务不利调整、人民币升值、海运费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0年下降50.51%,公司2022年1-9月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1年1-9月下降9.96%。在前述不利因素叠加销售淡季因素的影响下,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及2022年第三季度存在净利润亏损的情形。如上述相关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消除,或公司未能针对以上不利因素及时有效应对,或继续出现新的不利因素如全球经济衰退及通货膨胀等导致需求不振,公司净利润仍然可能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1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请认真阅读2023年1月17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上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1、本次发行价格为30.85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格力博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2023年1月1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3.19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3年1月12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月12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A股总股本;

  注3:创科实业、泉峰控股均为港股上市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港元,换算汇率为202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8664元。

  本次发行价格30.8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63.4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3年1月1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33.19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39.49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第一、市场前景广阔优势:全球园林机械行业的主要市场是生活绿地面积广阔的北美和欧洲国家,传统上以燃油动力为主。近年来,随着锂电池、无刷电机、智能电控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节能环保的需要,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市场空间巨大。相比于传统的燃油动力园林机械,新能源园林机械具有清洁、轻便、低噪音、低运行成本、无尾气异味等多项优势,深受消费者青睐,市场占比逐年增加。根据TraQline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OPE,Outdoor Power Equipment)领域(不含坐骑式产品),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2010年的13%增长至2021年的36%。随着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的技术创新,基于锂电池动力平台的园林机械产品的智能化和无人化是未来发展趋势。消费习惯的改变与技术上的突破,正在加速颠覆并重塑园林机械行业格局,从而为公司未来增长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第二、深具预见性的自有品牌建设优势:公司高度重视自有品牌的建设和培育,自2009年开始,先后创立greenworks、POWERWORKS等品牌。通过多年的渠道拓展、品牌推广及运营,公司自有品牌greenworks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持续提高;公司greenworks品牌产品在美国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在美国电商平台Amazon,公司greenworks品牌割草机、吹风机等多款产品常年位于“Best Seller”(最畅销产品)之列,销量及用户口碑均保持市场前列。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比例持续提高,2022年1-6月,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达65.53%,已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全渠道覆盖的销售模式优势:作为专注于新能源园林机械的制造商和品牌商,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公司在销售方面采取了全渠道覆盖模式,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

  1)经过多年努力,公司与北美和欧洲知名商超如Lowe’s、Costco、TSC、Harbor Freight Tools、Bauhaus、Menards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公司自有品牌或商超品牌产品;

  2)公司敏锐认识到电子商务消费的巨大潜力,公司在创办自有品牌伊始即开展与线上渠道的合作,在Amazon等主要电商平台上多年占据领先的品类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大力发展自有网站电商渠道,近年来收入快速增长。

  3)针对专业园林机械领域产品销售的特点,公司已经与欧美主要园林机械经销商,如Handy、Carswell、Willand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此外,公司同时为园林机械领域知名品牌企业,如STIHL、Toro、Echo等,提供ODM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已建立起“线上+线下”的全渠道营销体系,可充分覆盖潜在目标消费者,顺应消费者购买习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及销售稳定性。

  第四、以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优势:公司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深刻认识到新能源动力和智能技术对产业发展和用户消费习惯的影响,始终注重产品生态系统建设,创新性地开发了40V、60V和80V等多个电池包动力平台。鉴于同一平台上单个电池包可以支持多款设备,由此可形成以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例如,公司当前主推的60V电压平台已推出超过40款产品,可基本覆盖户外园艺的各种使用场景。通过这一生态系统,消费者在购买多款greenworks产品后,可实现电池包在不同产品之间的互通互用,使用成本显著降低,客户粘性和复购可能性得以大幅增强;另外,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领域具有先发优势且已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结合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将大大提升公司的竞争壁垒。

  第五、先进的全球协同研发体系优势:作为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先行者,多年以来,公司在研发和设计能力方面持续投入大量资源,在中国、美国及瑞典设立了具有高度协同能力的专业化研发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球研发及技术人员超过1,000人,拥有国内外专利1,463项(其中发明专利125项)。公司在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电池包、电池充电器、智能及IoT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公司得以持续设计并研发出质量优异的产品,并奠定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积极探索物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与园林机械产业的融合,已开发出智能割草机器人、智能坐骑式割草车等产品并已具备量产能力。公司推出的锂电商用零转向割草车获得2018年美国PTIA专业工具创新奖,公司研发并投入市场的锂电全地形车获得2019年美国PTIA专业工具创新奖。

  第六、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优势: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有效保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改进,公司制造体系已经拥有以下主要优势:

  1)垂直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两个制造基地建立起整机生产体系的同时,拥有了新能源电池包、无刷电机、智能控制器、充电器等80%以上核心零部件的自主设计与制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制造成本大幅降低。垂直一体化使公司得以形成整机设计与零部件开发的协同优势,大大缩短了新品研发周期,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2)智能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工厂布局了近300台机器人和机械手,应用了大量的自动化工装和夹具,广泛采用了CCD、AOI等自动检测仪器,由MES进行在线质量、维修、缺料报警并及时推送到对应的管理人员手机APP,并实时在线监测及记录各种工艺参数,每台产品通过批次号和序列号追踪形成产品质量档案;通过上百条自动化生产线,实现了冲压涂装、注塑、电机、电池包无人化和自动化生产,产生了1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3个省级示范智能车间。不断的设备投入和自动化改造是公司获得产品一致性和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口碑的重要保证。

  3)信息化:公司的生产由订单驱动,90%按单生产(Make to order)。公司在Lowe’s、Amazon等客户与公司对接的订单系统中获取客户下达的订单,将不同客户的订单整合到公司的生产高级排程系统APS进行生产计划,生产过程由生产执行系统MES进行跟踪和监控,成品入库后由产品装箱系统控制出库,并将订单交付信息在系统中反馈给客户完成闭环。强大的客户端信息化对接能力加上长期与全球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使公司具备了为大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第七、经验丰富且充满活力的跨国运营团队优势:多年来,公司着力培育自身独特的跨国运营能力,初步形成以中国智造为核心,拥有国际化市场、国际化品牌、国际化团队的全球运营体系。公司先后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俄罗斯、英国等地建立起超过300人的本土化运营团队,从事市场开发、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产品研发等多项业务。公司在北美和欧洲的高层管理人员均拥有资深的行业背景以及丰富的跨国企业管理经验,运营团队充满活力。深入市场腹地,通过当地员工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为之提供高效服务,是公司及时掌握市场需求、长期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209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022个,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65.59%;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1,621,860.00万股,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60.94%,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180.51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4)《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345,600.00万元,本次发行价格30.85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374,950.9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5)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30.8568元/股。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6)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2、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12,154.00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计划所需资金额为345,600.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30.85元/股,发行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约为374,950.9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为20,511.2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54,439.66万元,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2348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格力博”,股票代码为“30126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格力博所属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12,154.00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8,616.1968万股。

  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607.7000万股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9,844.7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309.2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2,154.00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3年1月12日(T-4日)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综合考虑剩余报价、有效申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0.85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7.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0.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63.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3.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23年1月18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T日)9:30-15:00。

  本公告附件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的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30.85元/股。申购数量应等于初步询价中其提供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1月20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剔除不予配售。

  (2)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时间为:2023年1月18日(T日)9:15-11:30、13:00-15:00。

  2023年1月18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3年1月1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可通过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在2023年1月1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23,000股,同时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

  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5、网下投资者认购缴款

  2023年1月20日(T+2日)《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3年1月20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3年1月20日(T+2日)16:00前到账。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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