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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培兵先生,国金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多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主持或参与了腾邦国际(300178.SZ)、飞天诚信(300386.SZ)、三利谱(002876.SZ)、竞业达(003005.SZ)等IPO项目,目前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目前担任竞业达(003005.SZ)IPO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以及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
(1)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股东的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分别承诺:
①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②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④若本人/本单位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人/本单位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本单位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此外,曹卫东出具声明,明确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限售承诺。
(2)展腾投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展腾投资承诺:
①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
②若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承诺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承诺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邵斌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邵斌承诺:
①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
②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③若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承诺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承诺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此外,邵斌出具声明,明确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限售承诺。
(4)葛佩声曾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葛佩声承诺:
①承诺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②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③若承诺人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承诺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承诺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万胜投资、汇力投资、金海贝、鹏汇投资、同力投资为申报前12个月内增资成为公司股东,上述股东承诺:
①自发行人完成本单位对于发行人增资扩股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如承诺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承诺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6)城建投资为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受让曹卫东所持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城建投资承诺:
①自发行人完成承诺人对于发行人股权转让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2021年5月31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如承诺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承诺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7)何宏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又增资追加了10万股投资,何宏承诺:
①对于本人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发行人100,000股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登记手续之日(2020年7月31日)起36个月内及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其他股份,自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如承诺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承诺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8)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股东的承诺
①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均分别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A.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B.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D.本单位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E.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G.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H.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J.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K.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卫东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A.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B.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D.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E.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F.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G.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H.本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J.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K.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如本人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曹卫东出具声明,明确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减持承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展腾投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①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②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超过前述股东上一年末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③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④本单位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⑤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单位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⑦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本单位依照《减持细则》披露减持计划的,还应当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单位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⑧本单位股权被质押的,本单位应当在该事实发生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⑩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若本单位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单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邵斌承诺:
①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③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④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依照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⑥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减持计划内容披露、进展披露及结果披露的相关规定。
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A、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B、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C、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公司曾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佩声承诺:
①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②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④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制定了《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如下:
1、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公司、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次数不超过2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公司回购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回购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c.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与上述第b.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②但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增持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合计持股前51%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合计持股前51%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应符合下列各项:a.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10%;b.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单次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与上述第a.项冲突,按照本项执行。
②但如果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公司合计持股前51%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②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终止稳定股价预案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年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发行人认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②发行人将无条件遵守《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③发行人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①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和曹卫东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A、承诺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根据《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承诺人将无条件遵守《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D、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E、承诺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F、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承诺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承诺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承诺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承诺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劳保所就稳定股价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A、承诺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B、根据《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承诺人将无条件遵守《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D、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E、承诺人在股份增持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国资监管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F、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承诺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如承诺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承诺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承诺人履行承诺为止;如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承诺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董事承诺
发行人董事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②本人将根据《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③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担任董事)承诺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担任董事)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②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1)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和曹卫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2)劳保所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均分别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本单位/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单位/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为止。
(五)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之“五、重要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四)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的相关内容。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均分别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单位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则承诺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承诺人完全履行本承诺为止。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对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均分别承诺: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单位/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单位/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单位/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单位/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确保符合《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分红方案,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
(2)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水平等因素,公司持续的产能扩张需求需要较大资金投入,同时由于生产规模扩张也带来了较大的流动资金需求,因此,预计公司将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如公司利润水平快速增长,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现金流量状况的基础上,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分红方案、现金分红比例以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未来正常经营发展需要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拟定。除年度利润分配外,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所处经济环境变化和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4)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修改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议案,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将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公司计划于上市后三年内,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增加未分配利润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分配方式。以此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贯性。
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分红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内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承诺:
1、九州一轨《公司章程》已依法定程序取得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承诺人赞同《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内容。
2、九州一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章程》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和适用;如基于前述原因需要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承诺人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票。
3、承诺人将无条件遵守《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承诺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曹卫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国奥时代、劳保所、展腾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九州一轨及其子公司,下同)在中国境内外从事的主营业务与九州一轨(含其子公司,下同)主营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2)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未来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参与或进行与九州一轨从事的现有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主营业务;如果承诺人现在及未来获得与九州一轨产生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机会,将通知九州一轨并尽力促成将该等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九州一轨;
(3)承诺人承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九州一轨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以及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承诺人不再是九州一轨的股东为止;
(5)若在该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九州一轨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承诺人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九州一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曹卫东和展腾投资对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九州一轨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州一轨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九州一轨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九州一轨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九州一轨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作为九州一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九州一轨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九州一轨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九州一轨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十)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51%以上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均分别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在《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和关联关系外,本单位(本人)与九州一轨其他现有股东不存在任何上市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不存在虽未登记在本单位(本人)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的九州一轨股份表决权。
2、在九州一轨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九州一轨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以控制为目的增持九州一轨股份。
3、在九州一轨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与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已经披露的一致行动人外的任何其他九州一轨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通过投票权委托等其他方式谋求九州一轨的控制权。
4、在九州一轨上市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的一致行动人不增加在九州一轨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数量。
5、承诺人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一直无实际控制人;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九州一轨《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和决策,不存在股东越权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规范、治理有效。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上述股权代持的行为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形;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的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⑤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③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合计持有发行人前51%股份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51%以上股份的股东京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基石仲盈、广州轨交、国奥时代、劳保所和曹卫东均分别承诺: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承诺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A、将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B、若承诺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承诺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⑤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三)中介机构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国金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金诚同达承诺:本所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承诺
天健承诺:因本所为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中和资产承诺: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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