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23年1月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其中,董事徐寅子女士、颜俊文先生、独立董事倪宣明先生、杨忠智先生、袁康先生、苏为科先生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徐建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03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邮件或电话方式于2023年1月5日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董事3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伟樑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决定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2号)同意,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914,956.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7.05元,募集资金总额441,849,999.8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8,742,632.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3,107,367.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1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次拟延期的募投项目情况
(一)本次拟延期的募投项目
本次拟延期的募投项目为“年产5,000吨4,4’-二氟二苯酮项目”,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原定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1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2年1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2、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原定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2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3年4月30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拟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说明
年产5,000吨4,4’-二氟二苯酮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厂区内,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使公司向高端产品迈进的同时,把握住新产业机会,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
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保证募集资金运用合理性、降低募集资金投入风险,公司进一步优化了该项目的生产工艺,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全面调整优化。同时,公司积极分析和判断市场变化,动态调整项目建设的节奏,更加审慎地支出募集资金。目前,该项目厂房已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且于2022年10月开始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但是由于近期新冠疫情感染高峰期影响,工作人员感染新冠无法正常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导致该项目设备安装竣工环节出现延缓。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更加高效、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质保量、稳步推进,经公司审慎评估决定,现拟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3年4月30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内审部门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使项目按照新的计划进行建设,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年产5,000吨4,4’-二氟二苯酮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3年4月30日。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023年1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
3、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延期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监事会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无异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规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中欣氟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3-00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建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8,923,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8,923,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40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战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23,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923,3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同意通过。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孟令奇、杜丽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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