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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东关于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6月15日。

  ● 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公司董事谢小明、淮永进、王海鹏,高级管理人员霍凤祥、张晖、徐涛、李剑锋、唐晓琦、陈兆震,其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 年6月15日。

  一、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5 号),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986.561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1.9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953,446,261.66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196,932,884.6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56,513,376.97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87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6日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199,104,111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相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公司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公司董事谢小明、淮永进、王海鹏,高级管理人员霍凤祥、张晖、徐涛、李剑锋、唐晓琦、陈兆震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1月16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1.9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公司、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 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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