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3-004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通讯表决方式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会议由董事长 Ge Li(李革)召集。本次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议案》,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可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该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债务融资工具额度范围内,决定并执行具体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事宜。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授权事项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有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实际使用该《授权议案》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额度。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产能扩张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议案》,董事会批准公司注册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宜,并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并执行具体发行事宜:
1、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主要条款
(1) 发行主体: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每期发行规模、期限及分期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公司首席财务官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情况,在前述发行额度内确定。
(3) 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期(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4) 债券募集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债务、固定资产投资等。
2、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提高上述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和发行(以下简称“本次注册发行”)的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公司首席财务官根据公司资金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及办理本次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各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发行方案、债券利率、付息方式、产品期限、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等;代表公司签署与公司本次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发行所必要的手续;终止本次注册发行事宜;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股东大会对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授权事项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有效。如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公司首席财务官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如适用),则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公司首席财务官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之有效期内完成相关发行工作。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方面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特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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