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6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683,676,2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1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64,681,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75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8,994,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人,代表股份19,010,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18,994,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64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145,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1%;反对728,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6%;弃权8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80,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94%;反对728,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41%;弃权80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165%。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145,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1%;反对1,53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80,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94%;反对1,530,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145,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1%;反对1,530,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80,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94%;反对1,530,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144,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60%;反对732,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1%;弃权7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79,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441%;反对732,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30%;弃权7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1,948,3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3%;反对728,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66%;弃权9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2,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110%;反对728,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341%;弃权9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54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敏、唐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