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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造”、“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26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肖少春、路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12月2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肖少春、沈民坚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并复印公司内控制度文件、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相关资料等;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华大智造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大智造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华大智造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并核查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等。

  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华大智造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大智造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已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大智造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大智造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持续积极组织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建议公司进一步落实关联交易管控措施,通过关联方名单更新及标识,遵循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以及年度关联交易预算管控等措施,实现及时识别关联方及针对关联交易实现额度管控。

  此外,2022年1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按照《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修订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建议公司关注新冠疫情进展情况及最新防疫政策对公司与疫情相关业务的影响,如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大智造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华大智造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华大智造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华大智造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华大智造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公司将持续关注华大智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签名:

  肖少春        路 明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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