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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3-0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3年1月14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3年1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罗勇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全体监事讨论,公司拟定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摘要公告编号:2023-00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全体监事讨论,公司拟定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考核指标的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查,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激励对象核查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经全体监事讨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车联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安徽车联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凝聚力,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表决结果: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罗勇辉先生、海江先生、林红平先生回避表决,前述三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3-004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23年1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欧菲光”)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不超过7,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25,781.75万股的2.30%,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9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6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四、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有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6人,包括:

  (一)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股票期权所涉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5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25,781.75万股的2.30%,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日起计算,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3个月、25个月、37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办理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4.99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4.99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98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85元。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层面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是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剔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若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之后,对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予以调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分为“C(含C)以上”与“D”两档。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达到“C(含C)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上市公司层面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剔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在设定上述指标时,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设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1月1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7,5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4.99元/股(2023年1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分别为:13个月、25个月、37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2.09%、20.40%、22.10%(分别采用深证综合指数最近13个月、25个月、37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2023年2月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三)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等内容。

  (五)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股票期权的注销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合法合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劳动关系存续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劳动关系存续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且应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否则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因身故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个人绩效考核及劳动关系存续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且应在行权期限内行权完毕,否则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3-005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菲光”)全资子公司安徽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车联”)拟定向增发股权,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员工以及安徽车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施激励。本次激励所认购股权对应安徽车联注册资本126,125,000元,占增资后安徽车联注册资本的20.00%。公司放弃对安徽车联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 本次激励对象中,蔡荣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蔡雪朋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罗勇辉先生、海江先生、林红平先生为公司监事,曾兆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应平先生、姚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周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蔡荣军先生、赵伟先生、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蔡雪朋女士、罗勇辉先生、海江先生、林红平先生、曾兆豪先生、李应平先生、姚飞先生、周亮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其余人员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故本次增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车联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安徽车联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凝聚力,使各方与公司实现价值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安徽车联拟对部分员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次安徽车联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长蔡荣军先生通过其控股的深圳和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余激励对象拟通过设立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以现金认购安徽车联新增注册资本,从而间接持有安徽车联股权。本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共计273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以及安徽车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以1.16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120,243,534股,预留5,881,466股后续再以相应价格进行授予,合计授予126,125,000股。本次激励计划完成后,若按激励计划126,125,000股股份全部认购计算,安徽车联注册资本拟增加126,125,000元,增资完成后安徽车联注册资本为630,625,000元,深圳和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安徽车联增资后股权比例20.00%。公司放弃对安徽车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增发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蔡荣军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伟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蔡雪朋女士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罗勇辉先生、海江先生、林红平先生为公司监事,曾兆豪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应平先生、姚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周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安徽车联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2023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董事4人,审议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蔡荣军先生、赵伟先生、黄丽辉先生、关赛新先生、蔡雪朋女士回避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蔡荣军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汕头大学;2002年至今供职于公司,2002年至2004年9月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10月至2020年6月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经查询,蔡荣军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赵伟先生,中国国籍,1981年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武汉轻工大学;2005年3月至今供职于公司,历任光电事业部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11月至2020 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15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经查询,赵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丽辉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北江汉石油学院。2007年至今供职于公司,历任CTP事业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担任公司深圳基地总裁;2014年8月起先后担任公司品质中心副总裁、副总经理、CCM影像事业群总裁、Delta影像事业群总裁;现任精密光学事业群总裁。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经查询,黄丽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关赛新先生,中国国籍,1979年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0年至今供职于公司,历任触摸屏事业部研发中心副总裁,2014年起担任公司生物识别事业群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经查询,关赛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蔡雪朋女士,中国国籍,1986年出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无境外居留权。2014年2月至今供职于公司,负责公司资金业务,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经查询,蔡雪朋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罗勇辉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生,本科学历,毕业于汕头大学;2005年9月起至今供职于公司,曾先后担任公司IR事业部负责人,苏州厂厂长,触摸屏事业部负责人,采购部副总经理,采委会主任,2014年11月起至今担任公司稽查部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经查询,罗勇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海江先生,中国国籍,1978年生,毕业于北京大学。2010年11月起至今供职于公司,先后担任市场中心副总裁、触控事业群总裁。2018年11月起至今担任智能汽车事业群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公司监事。经查询,海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林红平先生,中国国籍,1985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2013年9月加入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务部经理、总监及副总经理;现任法务部和合规部负责人、合规委员会负责人。2021年3月起任公司监事。经查询,林红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曾兆豪先生,中国国籍,1976年生,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毕业于湖北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师。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担任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副总裁。2015年9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时担任DoublePower Technology Inc.财务负责人。2019年7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经查询,曾兆豪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应平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生,无境外居留权,管理学博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2013年至今供职于公司,历任南昌总经办副总经理、集团助理总裁,现任公司副总裁。2020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经查询,李应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姚飞先生,中国国籍,1979年生,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任职于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2017年3月加入公司,曾担任公司事业部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现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经查询,姚飞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亮先生,中国国籍,1985年生,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3年7月至今供职于公司,历任证券部高级经理、总监、副总经理及总经理。2013年7月至2022年6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查询,周亮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4、安徽车联的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的标的股权的来源

  欧菲光董事长蔡荣军先生通过其控股的深圳和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余激励对象拟通过设立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以现金认购安徽车联新增注册资本,从而间接持有安徽车联股权,本次增资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注:1、增资后股权结构具体以增资完成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

  2、合伙企业暂未出资设立,具体设置合伙企业数量及各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以最终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每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3、深圳和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欧菲光集团董事长100%持股的企业,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欧菲光集团董事长持股98.94%的企业。

  (二)授予数量

  为方便授予及计算,将安徽车联的注册资本人民币630,625,000元,划分为630,625,000股(总股权份额),划分的股权份额并不影响安徽车联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安徽车联拟将20.00%的股权(即126,125,000股),全部用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符合条件的授予对象(其中首次授予120,243,534股,预留5,881,466股后续再以相应价格进行授予)。

  (三)本计划的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首次授予对象共计273名,包括欧菲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欧菲光(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以及安徽车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员工。

  授予对象可获授的标的股权分配明细如下:

  

  注:1、上述数字经四舍五入计算得出。

  2、本次持股计划暂未出资认购,最终以实际认购情况为准。

  (四)授予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时授予价格为1.16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并据此计算每位激励对象获授授予份额的对价。

  除首次授予外,预留部分的后续授予或转让时,安徽车联员工受让份额的价格应为以下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或者安徽车联执行董事另行决定的价格:

  1、受让份额时点前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安徽车联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如未经审计的,则以账面净资产价格为准;

  2、受让份额最近一次投资者入股安徽车联的价格。

  (五)资金来源

  授予对象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认购本计划项下的股权主要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认购所需的资金由授予对象以合法资金支付。

  (六)授予日

  授予日为安徽车联或欧菲光(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与授予对象签署标的股权授予协议及普通合伙人或离职人员与授予对象签署的标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的生效之日。

  (七)授予对象服务期

  授予对象应当按安徽车联或欧菲光(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全职为安徽车联欧菲光(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工作,为安徽车联或欧菲光(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并自本计划项下的标的股权授予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安徽车联及下属企业或欧菲光(含除安徽车联外的子公司)离职。

  (八)解锁安排及其他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每位授予对象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及对应的安徽车联股权(份)分五个年度逐步解除锁定,具体为:授予对象自标的股权授予日起,每任职满一年可解锁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及对应的安徽车联股权(份)总数量中的20%,服务期届满则全部解除锁定。经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审查并确认,授予对象可将其持有的已经解锁的全部或部分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及对应的安徽车联股权(份)进行转让。安徽车联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资产评估”)对安徽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行为涉及的模拟安徽车联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22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131,114.00万元,并出具了【2023】第01-010号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了安徽车联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及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本次授予价格为1.16元/注册资本。首次授予价格不低于增资前安徽车联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授予价格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异将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计入激励费用。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安徽车联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凝聚力,使各方与公司实现价值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安徽车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完成后,公司对安徽车联的持股比例将由100.00%变更为80.00%,不会改变公司对其的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蔡荣军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729.52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与上述其他关联方无其他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事项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安徽车联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及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对于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示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车联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安徽车联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及安徽车联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安徽车联整体激励机制。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

  十、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车联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及安徽车联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管理团队、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凝聚力,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增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暨关联交易及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事项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安徽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安徽欧菲智能车联科技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涉及的其模拟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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