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智科”、“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强、王东方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月1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强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访谈;
2、察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4、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公司公告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支持性文件;
6、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7、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国盛智科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经核查,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比较有效的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执行良好,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公司已经建立健全、适应公司发展的机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程序流程执行较好。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审部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均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或者与披露不符的事实。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核对了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相关的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2022年度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三会文件、关联交易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对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核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销售合同及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上市以来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国盛智科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李强 王东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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